2026年4月21日,欧盟委员会正式授权里斯本大都会公司(Metropolitano de Lisboa)推进“紫线”(Violet line)地铁线的合同签署,但这一授权附带明确前提——调整竞标联合体成员。此前,欧盟委员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对该项目开展深入调查,确认葡萄牙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Portugal CRRC Tangshan Rolling Stock Unipessoal)所获外国补贴,扭曲了欧盟内部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其所在的竞标联合体赋予了不当竞争优势。

为挽救投标资格、消除市场竞争扭曲,以葡萄牙建筑巨头Mota-Engil为首的竞标联合体,向欧盟委员会作出郑重承诺:将中国中车相关实体从联合体中移除,转而由未涉及任何扭曲性外国补贴的波兰铁路车辆制造商PESA(Pojazdy Szynowe PESA Bydgoszcz Spółka Akcyjna)取而代之。欧盟委员会认可了这一补救措施,批准该联合体继续参与招标。

这一裁决具有标志性意义,是欧盟委员会首次依据FSR对公共采购领域开展深入调查后,作出的“有条件批准”最终裁决,也直观展现了FSR在实务中的具体执行路径。

这一案例的背后,是欧盟监管逻辑的深刻转变——随着FSR的全面落地,欧盟的监管重点已从传统贸易救济(如反倾销、反补贴),转向更具行政干预色彩的规则竞争。作为FSR实施以来全球首例针对公共采购领域深度调查后的有条件批准案例,里斯本地铁项目的裁决,不仅清晰呈现了FSR的执法标准,更给计划拓展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敲响了合规警钟。

值得警惕的是,中车唐山在该项目中的参与角色并非联合体领头人,仅作为Mota-Engil牵头联合体的分包商,涉及合同金额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不足10%,即便如此,欧盟仍认定其收到的外国补贴扭曲了竞标公平性。这一细节传递出明确信号:中国企业即便不作为主导方出海,只要参与欧盟大型项目,哪怕是作为分包商,也可能面临被强制“剥离”的风险,凸显了FSR监管的严苛性与穿透性。

结合这一案例,我们能清晰拆解欧盟FSR的核心执法逻辑——其已彻底完成从传统贸易救济到规则竞争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核心层面。

其一,审查范围实现“穿透式延伸”,打破了传统贸易救济的局限。在传统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中,监管通常仅聚焦于项目的主要供货商,而FSR的执法逻辑的是“全面覆盖”:无论企业在项目中扮演牵头方、联合体成员还是分包商角色,只要其参与欧盟大型项目,就可能被纳入审查范围。即便像中车唐山这样,合同占比低于10%的分包商,也无法规避穿透式调查。这种审查模式直接导致欧洲本地总承包商为规避风险,在筛选合作伙伴初期就可能主动剔除中国供应商——毕竟FSR深度调查通常会导致项目拖延半年以上,为保住标单,多数企业会选择“规避风险”,这也是本次里斯本地铁项目联合体主动剔除中车唐山的核心原因。

其二,审查重点从“产品价格”转向“财务来源”,对企业合规提出更高要求。传统贸易救济中,欧盟监管主要关注产品价格是否存在倾销、是否对本地产业造成损害;而FSR的监管核心,是审查企业过去三年从非欧盟政府获得的每一笔财务贡献。根据FSR规定,其监管对象涵盖企业所有财务往来,包括融资、注资、税收返还、研发补助等,且强制要求企业完整披露过去三年的外国财务贡献详情。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由于融资渠道常涉及国有银行、政策性基金,这些在欧盟的规则体系下,极易被判定为“扭曲市场的补贴”,这也是中国企业在FSR审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点。

本质上,欧盟通过FSR的透明度要求,构建了一套仅对“非指令性市场经济体”更友好的闭环规则。通俗而言,欧盟如今对进入其市场的企业,核心要求已不再是“产品质量达标”,而是“商业血统纯粹”——企业必须证明自身是独立、自主、不受政府干预的市场主体,才能在其规则体系内获得生存空间。

这种规则的严苛性,更体现在FSR繁琐的披露要求中。根据《外国补贴条例》明确规定,若企业参与欧盟大型公共招标,且满足两个条件,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提交通知:一是项目合同金额(不含增值税)预计在2.5亿欧元以上;二是参与者(包括其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在提交通知前三年内,从每个第三国获得的外国财政补贴总额≥400万欧元。即便外国财政补贴总额低于400万欧元,企业也需提交相关声明,说明资金来源情况。

对大型央国企或与政府深度合作的民企而言,回溯三年内全球范围内的所有政府往来资金,无异于向欧盟监管机构交出全部财务底牌。这就像欧盟搭建了一个“高门槛俱乐部”,不再直接拒绝中国企业的产品,而是通过繁琐的财务披露要求设置“入场壁垒”——若企业无法证明每一笔资金均来自纯商业渠道,就可能被拒之门外。

面对FSR的严苛监管,中国企业出海布局欧盟市场,已不能再仅依靠产品竞争力,必须彻底转变思路,构建“合规防御+结构优化”的综合应对体系,从事后补漏转向事前合规,具体可从四个方面着手,提升合规能力。

第一,建立完善的内部资金数据库,全面梳理过往资金往来。详细记录过去三年内从非欧盟政府获得的每一笔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政府产业基金股权注资、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税收返还、研发补助等,做到资金来源可追溯、用途可核查,为后续申报和审查做好准备。

第二,强化资金用途的商业化标注,主动证明资金获取的市场合理性。重点留存相关证明材料,比如证明贷款利率符合当时市场基准、政府注资与普通财务投资者一样追求投资回报,以此佐证资金获取基于市场原则,并非“扭曲市场的补贴”,降低被认定为违规补贴的风险。

第三,优化企业架构,实现财务隔离,降低补贴风险的“传染性”。尝试将海外业务主体的财务与母公司的政府性资金支持进行物理隔离,减少关联风险,避免因母公司的资金往来问题,影响海外业务在欧盟的合规性审查。

第四,深耕本地布局,强化与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在欧洲设立具有实质经营职能的总部,而非单纯的销售处,依托本地团队主导与欧盟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接,主动强调企业的商业决策独立性,逐步适应欧盟的监管规则和审查逻辑。

从未来趋势来看,FSR的实施将进一步抬高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尤其是通过并购方式布局欧洲市场,难度将大幅增加。欧盟当前的监管逻辑,本质上是在强迫中国企业进行“二次创业”——若想在欧洲市场获得发展,不仅要保证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更要在财务结构、组织逻辑上实现“欧洲化”,完全适配FSR的监管要求。

更需注意的是,FSR赋予了欧盟委员会否决企业并购的权力。如果欧盟判定制药、科技等战略领域的中国企业背后存在外国补贴支持,即便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欧盟也可以“维护市场公平”为由,强行拆散交易。这也意味着,中国企业出海欧盟,合规已成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唯有主动适配规则、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才能在欧盟市场实现长期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