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LOF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限购-高溢价-停牌”的套利炒作空间或将大幅压缩。
8月7日,沪深交易所就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拟分类明确部分LOF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
本次规则修订针对LOF产品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基金法》授权下对《基金上市规则》终止上市相关情形进行补充,发布通知明确LOF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终止上市流程、风险提示要求、机构主体责任等,从机制上解决部分LOF高溢价炒作。
具体来看,细则对不同类型LOF分别作出安排。
一是明确终止上市情形。聚焦商品期货LOF、QDII LOF和小规模LOF等产品存在的高溢价、流动性不足等问题,适当参考股票交易类强制退市经验,明确商品期货LOF、QDII LOF,以及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小规模LOF,应当终止上市。

二是分类设置退出安排。商品期货LOF、QDII LOF设置一年以上过渡期,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相关基金管理人应最晚于2027年11月12日向交易所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小规模LOF则不设置过渡期,自规则施行日起计算,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即触发终止上市。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商品期货LOF、QDII LOF自规则施行日起,场内简称前即冠以“*”标识;小规模LOF连续4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需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触及终止上市条件。
四是明确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在退出过程中,管理人还需在关键节点做好信息披露,提醒场内持有人可选择赎回、卖出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证券公司需将发布终止上市相关公告的LOF纳入重点监控名单,通过网站、交易系统、行情系统等渠道加强风险提示。
从流程来看,小规模LOF触及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均低于1000万元的情形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LOF自公告之日起停牌,并自公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提交终止上市相关文件。交易所收到相关文件后10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商品期货LOF、QDII LOF在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还需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披露终止上市公告,随后于次一交易日终止上市;小规模LOF则在交易所作出决定后5个交易日内终止上市。
LOF基金兼具场外申赎、场内交易双重属性,自2004年落地以来,丰富了公募产品谱系,拓宽了大众投资理财路径。
随着交易所基金市场的创新发展,LOF机制短板逐渐显现,部分LOF二级市场溢价风险较大,如商品期货LOF、QDII LOF因期货交易所持仓开仓限制、QDII外汇额度不足等客观因素制约,可能暂停或限制申购上限,容易引发场内高溢价;部分小规模LOF因流动性不足,也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
界面新闻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截至8月7日,全市场共有LOF基金402只,合计规模为545.66亿元。其中,溢价率超5%的LOF有12只,全球芯片LOF(501225.SH)、财通福鑫定开(501046.SH)、国投白银LOF(161226.SZ)的溢价率分别为31.13%、28.28%、27.12%。
此次新规落地后,预计可能涉及退市的LOF约125只,场内规模合计约260亿元。整体来看,可能退市的LOF数量、规模并不大。
“我们的这只LOF产品之所以溢价率居高不下,主要是当初产品设计时的规则导致的。作为一只高波动的主题基金,今年以来在场外一直施行严格限购,但由于LOF的特性同时又可以在场内买卖交易,导致一部分场内份额一直在‘击鼓传花’。”某公募产品部负责人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公司除了每天临时停牌、发布高溢价风险提示公告外,并没有什么好办法。
界面新闻记者了解到,高溢价意味着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以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价格买入。一旦场内溢价收窄,即使基金净值没有明显下跌,投资者也可能因交易价格向净值回归而遭受损失。
对于即将终止上市的LOF,投资者不必惊慌。LOF终止上市不代表基金清盘,不影响基金正常的投资运作,不影响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赎;场内持有人可在过渡期转托管至场外持有,也可通过场内赎回或卖出,退市后,持有人同样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代销渠道正常赎回基金;且退市不涉及基金净卖出股票等标的资产,对基础市场实质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