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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逃单顾客被店家未打码曝光引争议,这口气到底该怎么出?》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我其实一直想问“一个问题”:

在正常社会里,违规违法违道德的行为本来就必然会给行为人带来社会声誉的损失,而且这一点也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的法规、道德之所以能够发挥约束作用的原因之1(不只是依靠拘留、刑事、罚款等处罚就能带来全部约束作用的),可怎么今天的中国社会对所谓的声誉、隐私权、肖像权的保护,就往往表现得南辕北辙了——就算是违规违法违道德的人也不能声誉损失了吗,还反而要进行额外的保护?这合乎法、规、道德的原理和本质吗?不会对法、规、道德的约束作用起到反而削弱的效果吗?

如果你说“对只是嫌疑未坐实犯罪的人,需要保护其肖像权、隐私权及其声誉”,那倒是可以理解,毕竟未坐实之前就对嫌疑人造成这种损失是不对的。可对那些已经坐实了其违规违法违道德甚至判决了的人呢,也要保护其肖像权、隐私权及其声誉,甚至还允许其以此为由向执法机构和受害者追偿、道歉?这不荒谬吗?咱们对所谓肖像权、隐私权、声誉保护,是不是走偏了?又或者为了所谓的“便于违法违规违道德的人回归社会”和“和谐社会”,也能这样南辕北辙地削弱真正维持社会秩序与和谐的法、规、道德的作用,宛如抱薪救火?